文档类型: wiki百科
类型版本: 2.0.0
标题: 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管理
分类: 党建组织干部人事/机构编制/
Tags: [议事协调机构,领导小组,委员会,工作机制]
首次创建者: 谭靖东
创建时间: 2025-09-29
最后修改者: 谭靖东
修改时间: 2025-09-29
2024年起,由中央编办牵头实施的议事协调机构规范清理,从而建立起了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规范管理体系。
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
20250430_云编发〔2025〕1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
根据20250430_云编发〔2025〕1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:
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实行总量控制、限额管理、常委会审议、中央备案。
市县两级议事原则上不设议事协调机构。确需设立的,由常委会研究、上级党委审批。
乡镇不设议事协调机构。
20250430_云编发〔2025〕1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明确了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条件和程序。其中:
不得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形:
(一)相关工作属于部门(单位)职责范围或可由部门(单位)协调推进的;
(二)职能与现有议事协调机构相同或相近的;
(三)其他不需要设立的情形。
设立的程序:
动议:由相关部门党委(党组)提出组建方案;
论证:编办对方案进行论证;
审议:编委审核后报常委会审议;
审批:上级党委审批。
调整与撤销的程序相同。
20250430_云编发〔2025〕1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任职的原则:
主任(组长)可由分管领导担任的一般不由主要领导担任;
副主任(组长)一般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、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日常工作的领导担任,不得将与主要任务无直接关系 不需要常态化参与的部门(单位)列为成员单位,除特定工作、特定区域等有直接关系的外,不得将下级党委政府列为成员单位。
对于某些重大工作,可以在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专项工作机制。
20250430_云编发〔2025〕1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挂牌、办公、发文、刻章等要求。
20250430_云编发〔2025〕1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可以做什么、不得做什么。
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规则及其办事机构工作细则,建立健全工作机制。
议事协调机构每年按程序向本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。
文件还对其他的“协调机制”“联席会议”“工作专班”“专家咨询机制”等明确不是议事协调机构,不得发文组建且不得以机制名义发文,必须明确完成撤销时限等。